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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阳市龙安区国土资源局、王红振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阳市龙安区国土资源局,王红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06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国土资源局,地址:安阳市安彩大道西段路南。组织机构代码:00559899-6。法定代表人黄正朴,安阳市龙安区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文兵,安阳市龙安区国土资源局监察队队长。被执行人王红振,男,汉族,1980年11月10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红振违法占地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安阳市龙安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红振违法占地一案的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阳市龙安区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玉鑫审 判 员  朱靖文代理审判员  王金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高利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