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行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杜鄂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鄂,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07行初224号原告杜鄂,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海平,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鄂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武侯行政审批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武侯行政审批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鄂自愿申请撤诉,且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鄂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诗昕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