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彭柳萍、龙住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柳萍,龙住洲,龙积光,李建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886号申请执行人彭柳萍,女,1932年9月9日出生,仫佬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龙住洲,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龙积光,女,1959年4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李建芝,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柳州市.关于彭柳萍申请执行龙住洲、龙积光、李建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龙积光、李建芝名下有财产。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龙积光、李建芝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北雀路12区19栋3单元1-4室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在查封期间,财产权利人、使用人、控制人负责保管被查封房产,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并且不得有任何妨碍执行的行为。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陈道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薛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