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玉坤与吴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坤,吴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613号申请人:李玉坤,女,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吴霄,男,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李玉坤与被申请人吴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玉坤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霄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在2.6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2.6万元。担保人佟建国以其名下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玉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吴霄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存款在2.6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担保人佟建国名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吉日木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俊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