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姜文安与石思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文安,石思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姜文安,男,196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洪市。被执行人:石思维,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景洪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姜文安与被执行人石思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云2801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文安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3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石思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3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燕人民陪审员 肖群林人民陪审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