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4执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马吉兵、许维雄与顾录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吉兵,许维雄,顾录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4执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吉兵,男,汉族,住高台县罗城镇。申请执行人:许维雄,男,汉族,住高台县巷道镇。被执行人:顾录章,男,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马吉兵、许维雄与被执行人顾录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顾录章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吉兵、许维雄劳动报酬268017元,违约金3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660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顾录章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吉兵、许维雄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44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案件较多,经“四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依法拘留。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进福审判员 黄多孝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 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