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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刑更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郭志文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志文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更678号罪犯郭志文,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陕刑二终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郭志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30日止),没收财产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7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7年7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公示。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杜某、张某1,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指派警官席某、张某2,社区代表吴某、张某3出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志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6个,赃款已退缴11万元,财产刑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郭志文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志文准予减刑六个月(余刑执行至2022年5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洪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雯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