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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新兴县新城镇奔宝汽车快修中心与黄锦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兴县新城镇奔宝汽车快修中心,黄锦沛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934号原告:新兴县新城镇奔宝汽车快修中心(经营者:李杰,男,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地址:新兴县。被告:黄锦沛,男,汉族,居民,住恩平市。原告新兴县新城镇奔宝汽车快修中心诉被告黄锦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行为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兴县新城镇奔宝汽车快修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甘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