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02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同荣与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荣,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666号原告:李同荣,男,195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赣州市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旭,赣州市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贵忠。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号中廷森林公馆*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81476384W。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群,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李同荣诉被告赣州中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李同荣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同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792元,减半收取896元,由原告李同荣承担。审 判 长  肖 军人民陪审员  黄家胜人民陪审员  涂云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王婧妍代书 记员  刘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