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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5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白风英、天津市电子继电器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风英,天津市电子继电器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7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风英,女,195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电子继电器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和平区。法定代理人:杨某(母女关系),女,天津市和平区环卫局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义军(法定代理人之某,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电子继电器厂。上诉人白风英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电子继电器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65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风英上诉请求: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4民初6588号民事裁定,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1.被上诉人支付工资补偿318000元;2.被上诉人支付退休金补偿70280.16元;3.被上诉人支付打人护理费1296000元,其他按国家赔偿法计算、精神赔偿;4.被上诉人支付医保费补偿7272元;5.被上诉人支付房屋基金20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认定天津市电子继电器厂丧失主体资格是错误的,故请求二审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请。被上诉人未发表答辩意见。白风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资补偿318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退休金补偿70280.16元;3.��求被告支付打人护理费1296000元,其它按国家赔偿法计算、精神赔偿;4.要求被告支付医保费补偿7272元;5.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基金2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已于2011年12月15日经法院依法作出(2011)南民破字第00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天津市电子继电器厂破产程序”,被告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法院依法释明,原告仍坚持起诉,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裁定:驳回原告白风英的起诉。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无误,有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书证证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天津市电子继电器厂经(2011)南民破字第001-4号民事裁定:终结天津市电子继电器厂破产程序,天津市电子继电器厂已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白风英的起诉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白��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萍会审判员  王宗新审判员  张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