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崔晓波与程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晓波,程涵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285号原告:崔晓波,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程涵飞,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原告崔晓波与被告程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崔晓波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晓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虹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