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刑终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建林招摇撞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终428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林,男,1996年11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绥宁县,苗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保安员;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羁押,2017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建林犯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做出(2017)京0106刑初847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李建林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随案移送的警官证二个、警用多功能服一件、警用执勤服一件、警号一个、军礼服一件、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存档。三、责令被告人李建林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零七百元;返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三千四百元;返还被害人吕某人民币三百元;返还被害人林某人民币一万七千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李建林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建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建林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建林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建林撤回上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刑初8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洪波审判员 韩绍鹏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