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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向阳、韩纬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向阳,韩纬,夏月芹,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402号申请人张向阳,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光明,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韩纬,女,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夏月芹,女,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22号楼3单元1301,组织机构代码:790622276。法定代表人韩纬。申请人张向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韩纬、夏月芹、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139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纬、夏月芹、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139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宜勇审 判 员  陈晓菲人民陪审员  刘怀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瑞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