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6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瑞华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颐东伟业环境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鲍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瑞华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天津市颐东伟业环境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鲍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160号原告:天津瑞华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白涧镇白涧村。法定代表人:张素静,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延峰,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颐东伟业环境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D07室。法定代表人:鲍洁,执行董事。被告:鲍洁,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瑞华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休闲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颐东伟业环境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颐东伟业公司)、被告鲍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瑞华休闲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9400元及利息(以19400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12月25日,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6年12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息24%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4日,被告颐东伟业公司因需要定制安装水游城阳光房天幕的遮阳伞,当日与原告达成协议,约定该项目由原告承作。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全面履行完毕所有合同义务,但被告颐东伟业公司一直拖欠支付该项目的价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鲍洁于2016年12月13日向原告出具了该项目的结算单,根据该结算单被告颐东伟业公司欠付原告19400元,承诺于2016年12月25日前向原告结算,过期后每天按照总价款的5%计算利息。到期后被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起诉。被告天津市颐东伟业环境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鲍洁未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原告与被告颐东伟业公司属于承揽关系,双方曾有过多次合作,被告颐东伟业公司向原告定作遮阳伞,由颐东伟业公司支付原告定作费,本案诉争的款项系2016年7月14日发生,被告颐东伟业公司向原告定作遮阳伞,2016年7月28日定作完成,原告将遮阳伞送至被告颐东伟业在水游城的经营地点,并由原告负责安装,总计费用19400元。2016年12月13日,被告颐东伟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鲍洁向原告出具工程结算单。根据原告上述所述,原告与被告颐东伟业公司系承揽合同关系,该原、被告为合同的相对方,对因合同产生的争议,应由被告颐东伟业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颐东伟业公司住所地在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D07室,该合同履行地在本市(水游城),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现经征求原告方意见,其同意将该案移送至合同履行地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红桥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张俊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邱淼淼书 记 员 张存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