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某、王某1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60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61年11月26日生,汉族,务农,住乐陵市。被执行人王某1,男,1984年9月19日生,汉族,务农,住乐陵市。(系李某之子)被执行人王某2,女,1988年7月22日生,汉族,务农,住乐陵市。(系李某之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为继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之父王某3位生前所在乐陵市农业银行账号62×××68的存款880元及乐陵市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93的存款288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