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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春林与被执行人刘文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林,刘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1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林,住所地涿州市。被执行人刘文海,地址涿州市。张春林与刘文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民终5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文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春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文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春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文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春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春青执行员 :马云峰执行员 : 李 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乔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