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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4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珍妮与被告韩美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珍妮,韩美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548号原告:王珍妮,女,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虎头崖镇。被告:韩美丽,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虎头崖镇。原告王珍妮与被告韩美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珍妮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珍妮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珍妮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义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