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4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珍妮与被告韩美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珍妮,韩美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548号原告:王珍妮,女,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虎头崖镇。被告:韩美丽,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虎头崖镇。原告王珍妮与被告韩美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珍妮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珍妮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珍妮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义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