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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1执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清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移送执行的翟伟斌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1执78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清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被执行人翟伟斌,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静宁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静宁县界石铺镇二夫村翟堡组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21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清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移送执行的翟伟斌罚金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翟伟斌送达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翟伟斌于5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翟伟斌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翟伟斌没有现金、存款也没有房产、车辆及投资权益登记信息,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水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1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玉堂审判员  魏富裕审判员  温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