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恢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宁夏宁平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平罗县平川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宁平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平罗县平川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恢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宁平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工业园区(潮湖村)。法定代表人刘祯,系宁夏宁平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平罗县平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兴平北路。法定代表人张伟,系宁夏平罗县平川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的宁夏宁平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平罗县平川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过查询全国网络司法查询系统、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交易所等部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平罗工业园区四号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宁夏平罗县平川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202民初44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