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镇江市天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镇江天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天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镇江天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185号申请人:镇江市天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墟山北村。法定代表人:徐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念,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镇江天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粮山路33号申请人镇江市天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天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市天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镇江天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3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镇江市天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镇江天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300000元的财产或者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雷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