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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9刑初61号公诉机关洛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2016年6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志强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陈某驾驶陕JN37**号车沿土五路由黄陵县田庄镇向洛川县秦关乡方向行驶。当日8时50分许,行至土五路15KM+420M处,与同向行驶的给害人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造成被害人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洛公交认字(2016)第0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法规,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报警、积极抢救被害人、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其家属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明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