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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496龙杰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刑初49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杰,男,1989年7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7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6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辩护人张争,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7)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杰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修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杰及其辩护人张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7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龙杰利用微信假冒“BOM分享经济”群主“SKY”和“BOM客服”的身份,虚构其可以帮助购买场外虚拟宝石、购买宝石的名额、购买金某等事实,骗取燕某、王某、张某、刘某等人合计人民币620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11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龙杰以上述方法,骗取张某通过支付宝向其支付人民币6000元。2、2016年11月18日8时许,被告人龙杰以上述方法,骗取王某通过支付宝向其支付人民币6000元。3、2016年11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龙杰以上述方法,先后骗取燕某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向其支付人民币34000元。4、2016年11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龙杰以上述同样的方法,骗取刘某通过支付宝向其支付人民币1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龙杰退还燕某人民币34000元、王某人民币4000元,并将剩余赃款人民币24000元退缴至司发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报警记录,户籍证明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谢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819442218577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证人谢某的证言,被害人燕某、王某、张某、刘某的陈述,被告人龙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龙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杰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杰犯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其系坦白,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龙杰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20年2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新沛审 判 员  陈兆霞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