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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4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与王维教、王西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王维教,王西儿,王明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4885号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福兴商贸区第五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56871J。法定代表人:郑锋阳,该行行长。被告:王维教,男,195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王西儿,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王明珠,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与被告王维教、王西儿、王明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承担。审判员  陈志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聪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