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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徐开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开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异28号异议人徐开飞,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吴明富,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旭东,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5)成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本院执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申请执行成都巨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华乘万青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李忠萍、赵兴民、李玙璟、程邦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徐开飞提出执行异议。2017年7月28日,徐开飞申请撤回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徐开飞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黄 晖审判员 赵 明审判员 牟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阎广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