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钰洲与吕道正、杨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钰洲,吕道正,杨昌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3民初457号原告:马钰洲,男,1977年12月7日生,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山,舒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道正,男,汉族,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城关镇城南村沙埂组。身份证号342425196406212414。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成,舒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昌春,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舒城县。原告马钰洲诉被告吕道正、杨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钰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山、被告吕道正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昌春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钰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吕道正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杨昌春承担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6日,被告吕道正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杨昌春为此借款提供担保。因被告未还款,原告现依法追索。原告马钰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款及担保事实。被告吕道正对原告提交证据无异议,对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被告杨昌春未予答辩原告马钰洲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核查属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马钰洲与被告吕道正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吕道正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有吕道正出具的借条在案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吕道正返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杨昌春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应对所担保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道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马钰洲借款200000元;二、被告杨昌春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吕道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传权审 判 员 席广荣人民陪审员 孙 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良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