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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7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管雪芬、季凤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雪芬,季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7执524号申请执行人管雪芬,女,1968年2月6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季凤梅,女,1963年12月29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雪芬与被执行人季凤梅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1127民初115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季凤梅在(2017)浙1127执52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款额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