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4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训宽与黄泽良、庄泽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训宽,黄泽良,庄泽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924号原告:黄训宽,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咸,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泽良,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庄泽标,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训宽诉被告黄泽良、庄泽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训宽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训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559元(已减半),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黄训宽负担。审判员 宋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章碧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