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7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创导窑炉设备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鼎利窑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创导窑炉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鼎利窑炉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209号原告:佛山市创导窑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务庄村小丰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74506211X。法定代表人:李明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延清,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鼎利窑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和平路12号厂内第九幢第二层203室,注册号440602000232331。法定代表人:刘德文。本原告佛山市创导窑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鼎利窑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创导窑炉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创导窑炉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创导窑炉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1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1309元,由原告佛山市创导窑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必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舒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