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王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王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547号原告:齐某某,男,19xx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王某,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x,临沂兰山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齐某某诉被告王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征收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