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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艾燕归与唐时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燕归,唐时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222号原告:艾燕归,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持家,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唐时刚,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莲秀,女,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二秀,女,汉族,1975年5月1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艾燕归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按照《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8日,被告唐时刚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艾燕归借款,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唐时刚向艾燕归借款贰拾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从2015年5月8日至2015年7月8日),利息为月利率4%,利息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两个月利息即16000元,唐时刚用其名下的位于冷水滩区××路××面积为122.82平方米的住宅作为抵押,并约定如唐时刚不能按时支付借款本金,则以抵押房屋作价十五万元过户给艾燕归,担保人雷忠对唐时刚的贰拾万元借款承担五万元的担保偿还责任。合同签订后,艾燕归扣除两个月的利息16000元将其余的184000元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给付了唐时刚,唐时刚于同日向艾燕归出具了一份贰拾万元的借条。同日,唐时刚与艾燕归签订一份《买卖协议》,约定:1、艾燕归购买唐时刚位于冷水滩区××路××面积为122.82平方米的房屋,单价为1221元,总价为壹拾伍万元整;2、双方签订合同时艾燕归给付唐时刚一万元作为购房定金及首付款,余款在办理房产证时一次付清,由唐时刚负责办理房产证并领取房产证,但所需的一切费用由艾燕归自行承担;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买卖协议》签订的当天,唐时刚与艾燕归到永州市房产局办理了房屋一般买卖转移登记。唐时刚借款后没有支付艾燕归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唐时刚没有偿还借款本金,也没有将抵押房屋交付艾燕归。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抵押房屋交付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名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实际上是民间借贷纠纷。唐时刚向原告艾燕归借款,用其名下的位于冷水滩区x路x号x号面积为122.82平方米的住宅作为抵押担保,同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该买卖协议实际上是为履行借款的一种担保,本案的实际仍然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艾燕归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借款及利息。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决下:驳回原告艾燕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