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威文执补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会平、于洪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会平,于洪波,孙宝军,曲国富,于文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威文执补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肖军晖,该社负责人。被执行人:曹会平。被执行人:于洪波。被执行人:孙宝军。被执行人:曲国富。被执行人:于文建。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曹会平、于洪波、孙宝军、曲国富、于文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07)文法民二初字第3号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07)文法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