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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廖芳芳与陈海军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芳芳,陈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第870号申请执行人:廖芳芳,女,汉族,1991年3月27日,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被执行人:陈海军,男,汉族,1981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米心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芳芳与被执行人陈海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2民初9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在2017年4月28日前偿还153537元和负担执行费2203元的义务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在限期内,被执行人陈海军虽然申报了财产情况,也到院接受了询问,但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随即对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海军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又在辖区范围内对其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股票、证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核实;还到其住所地进行了走访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海军虽然有很多银行账户,但均无可用余额,本院也依法进行了账户冻结,但至今无款入账;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本案立案执行已超三个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其应尽义务,取决于其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目前,执行期间已逾3个月,已符合终本的条件,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自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每六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8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153537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53537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红审 判 员  游献伟代理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