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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3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杨某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杨某,张某某,陕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3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杨某。被执行人杨某,男,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陕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元路22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陕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杨某、张某某、陕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146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所欠借款本金6542720.64元及利息(以6542720.6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追偿费用327000元,违约金400000元,承担案件仲裁费56976元,承担案件执行费64033元。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杨某、张某某、陕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杨某、张某某、陕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正在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38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陕西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杨某、张某某、陕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卫民审判员  冯 健审判员  宋 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