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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连祥与白元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祥,白元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22民初1158号原告:王连祥,男,1972年9月12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白元本,男,1980年5月23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原告王连祥与被告白元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连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元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连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白元本给付原告饲料款4590元;2、诉讼费由被告白元本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白元本在养羊期间,于2015年1月14日从原告处赊购价值4590元的羊饲料,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被告白元本推诿拒付。白元本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白元本在养羊期间,于2015年1月14日从王连祥处赊购价值4590元的羊饲料,并向王连祥出具欠条一份,后经王连祥多次催要,白元本推诿拒付。本院认为,买卖合同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白元本购买王连祥价值4590元的饲料而未给付价款,并出具欠条一份,其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但至今未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现王连祥持白元本出具的欠条主张权利,白元本未提出抗辩,其应当按欠条记载金额向王连祥给付价款。综上所述,白元本欠王连祥车款4590元,由其出具的欠条佐证,数额明确,足以认定,本院予以支持。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白元本自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王连祥饲料款45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白元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政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国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