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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3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贡瑞琴与蔡东进、蔡雷雷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瑞琴,蔡东进,蔡雷雷,张金秀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2民初3969号原告:贡瑞琴,女,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委托代理人:王建龙,男,1966年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蔡东进,男,1990年3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蔡雷雷,女,1987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张金秀,女,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原告贡瑞琴诉被告蔡东进、蔡雷雷、张金秀被继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贡瑞琴的委托代理人王建龙、被告蔡东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雷雷、张金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贡瑞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蔡福明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过程中认识,2014年1月20日,蔡福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2015年1月20日,原告与蔡福明结算后,蔡福明向原告出具12.4万元的借条一张,2016年蔡福明因病身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蔡东进辩称:我没有继承蔡福明的遗产,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蔡福明借款的事情,我不清楚,我母亲讲最早是借原告5万元高利贷,后本息合计12.4万元。被告蔡雷雷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张金秀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蔡福明因经营需要,曾向原告借款,2015年1月20日,经原告与蔡福明结算,蔡福明重新向原告出具12.4万元的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贡瑞琴人民币现金12.4万元,用于合法经营,特立此条为证,借款人:蔡福明,2015年1月20日”。蔡福明因病身故。另查明,被告蔡东进系蔡福明儿子,被告蔡雷雷系蔡福明女儿,被告张金秀系蔡福明妻子。庭审中被告蔡东进自认继承蔡福明别克轿车一辆。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张金秀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张金秀对涉案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被告蔡东进、蔡雷雷为蔡福明的遗产继承人。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故被告蔡东进、蔡雷雷作为蔡福明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东进、蔡雷雷在继承蔡福明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蔡福明借贡瑞琴12.4万元债务的清偿责任;二、被告张金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蔡福明借贡瑞琴的12.4万元承担清偿责任(蔡东进、蔡雷雷、张金秀承担的清偿总额,以12.4万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张金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如汇款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收款人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上诉期满后七日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顾金磊书 记 员 顾竹青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的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款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