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3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丁斌诉被告陕西威逸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斌,陕西威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3970号原告丁斌,男,汉族,1967年11月6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陕西威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卫东,系该公司经理。地址:西安市朱雀路78号豪盛大厦C座8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斌诉被告陕西威逸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元,原告丁斌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349元。审判员 冯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沙子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