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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凤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70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凤麟,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于2016年11月28日被羁押,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王义甫,北京谦冲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7]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凤麟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忆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凤麟及其辩护人王义甫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间,被告人杨凤麟在本市丰台区赵辛店村一出租房内,冒充北京铁路局北京工电大修段员工,以帮助被害人姚某的儿子去铁路部门工作为名,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姚某的人民币6万余元。2016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杨凤麟在本市丰台区朱家坟德仁堂门诊部内,冒充北京铁路局北京工电大修段员工,以帮助被害人朱某介绍北京铁路局工程为名,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朱某的人民币3400元、软中华烟6条、玉溪香烟2条。2016年7月,被告人杨凤麟在本市丰台区朱家坟一饭馆内,冒充北京铁路局北京工电大修段员工,以帮助被害人李某安排去铁路部门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的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杨凤麟于2016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朱家坟派出所抓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凤麟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杨凤麟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解称自己确实托关系帮助被害人办理了相关事项,而且也没拿过被害人朱某的软中华烟。被告人杨凤麟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凤麟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产生于其确定办事无望之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骗取姚某的犯罪事实;无前科劣迹。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间,被告人杨凤麟在本市丰台区赵辛店村一出租房内,冒充北京铁路局北京工电大修段员工,以帮助被害人姚某的儿子去铁路部门工作为名,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姚某的人民币6万余元。赃款未起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杨凤麟供述,证:我的身份档案早在1980年在邯郸机务段工作时不慎被单位弄丢,导致我至今一直没有户口和身份证,我的原籍在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兴礼街石桥北大街151号。2013年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叫姚某的女子,当时我也说自己是铁路局的人,在2014年的时候,我让姚某来北京打工,她当时托我给她儿子找个工作,并以此为由,先后从她手中要过五万多元,后来事情也没有办成。我本人不在铁路系统工作,在系统内也没有熟识的人,我穿着的铁路制服和使用的铁路工作证是2013年的时候我自己从网上买的。2、被害人姚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2013年上半年,我在湖北老家通过上网聊天认识了杨凤麟,他说自己在铁路上工作,自称是工电大修段主任。2014年5月份,杨凤麟告诉我帮我在北京找好了工作,我就过来了,住到了杨凤麟在北岗洼村的暂住地。呆了大约十天左右,杨凤麟也没有给我找到工作,我就自己出去打工了。七八月份的时候,杨凤麟对我说他在南京以我的名义投资房地产挪用公款8万元,要是被单位发现的话就会把他开除,要从我这借3万元。我担心杨凤麟被开除,就将自己的3万元借给了他。又过了两个月,杨凤麟对我说他们单位的食堂合同到期了,让我出1万元把食堂承包下来,我就又给了杨凤麟1万元。他说到年底这4万元连本带利的还我6万块,可是到年底我跟他要钱的时候他说没钱,我就回老家了。2015年三四月份,杨凤麟说要帮我儿子在铁路上找工作,让我给他4万元,于是我就把钱给了他。又过了一个月,杨凤麟说给我儿子找工作要交保险,需要1万元,于是我又给了他1万。后来,他说要给我儿子交服装费,又跟我要走1.3万元。我与杨凤麟同居的这三年中,只要到我该开工资时他就以各种名义将我的工资借走,陆续借了6万元左右。同居期间,杨凤麟每天上午穿着铁路制服去上班,下午回来,他有一个工电大修段主任工作证,上面有他的照片,他说自己的制服是单位发的。经辨认,指认出杨凤麟就是骗钱的男子。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二、2016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杨凤麟在本市丰台区朱家坟义德仁堂门诊部内,冒充北京铁路局北京工电大修段员工,以帮助被害人朱某介绍北京铁路局工程为名,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朱某的人民币3400元、软中华烟6条、玉溪香烟2条。赃款及赃物均未起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杨凤麟供述,证:2016年4月份,我到丰台区朱家坟义德仁堂门诊部买药,门诊部老板朱某见我穿着铁路局的工作服,就跟我聊天,后来我们就认识了。今年5月份的时候,我在吃饭的时候认识了一名叫姜明的男子,他自称是北京铁路局工程处的,说有个铁路换轨工程要招工,我就想起了义德仁堂门诊部的朱某,问他有没有施工资质,能不能干这个工程,他说能,我就让他先招300个人准备开工,并以此为由,从朱某手中要了3400元给姜明买了二瓶茅台酒,拿了两条硬玉溪和一瓶西凤白酒。后来这事也没成。2、被害人朱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2016年4月3日,杨凤麟到我经营的义德仁堂门诊部买药,他自称是北京西站铁路的领导。当时我看他穿着铁路的制服,制服肩上有三道杠的标志,说明他至少是站长级以上的。4月7日,杨凤麟到我的门诊部跟我说铁路上有个项目,北京铁路要更换山西阳泉至北京燕山的铁轨,要找劳务。杨凤麟问我能不能干,我说自己正好有个劳务公司。杨凤麟让我出示了资质和资金的证明,又让我写了一份承接该工程的申请,他就离开了。大概过了10多天,杨凤麟来找我说该工程给我承接,还让我陆续招人。当时杨凤麟还给我写了一个用人的清单,是他亲笔写的。大概在5月1日至10日间,我召集了300多名工人。5月9日,杨凤麟来找我说买了两瓶收藏级的茅台酒送给领导,1700元一瓶,我就给了他3400元,他给我打了一个支出凭证。杨凤麟又带我到门诊部东边烟酒店让我付钱买了6条软中华,共计3780元。7月份的时候杨凤麟找我又要走了420元两条玉溪烟的钱,说是要送礼。我一直问杨凤麟工程的进展情况,他就以各种理由推脱,让我等。9月19日,我给杨凤麟打电话,他不接我的电话。9月20日,我到北京铁路局工电大修段核实,出示了杨凤麟之前给我的工作证复印件,该单位答复我没有这个人,也没有更换山西阳泉至北京燕山的铁轨工程。经辨认,指认出杨凤麟就是骗钱的男子。后附申请、管理人员信息及杨凤麟书写的用人清单。3、证人谢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我是丰台区朱家坟义德仁堂门诊部的工作人员。2016年4、5月份,有一个男子来到我单位,后来这名男子经常来我单位找朱总(朱某),朱总向我们介绍说他是铁路上的,让我们管他叫杨总。这个人来我们这里很频繁,有时候会跟朱总一起吃饭。有一次这个杨总说有一个铁路的工程问朱总是否承办,朱总就同意了,他们怎么运作这个事情的我不清楚,就知道这个杨总说要请客买茅台送人,1700元一瓶,一共花了3400元,是朱总给他的钱,当时我也在场,杨总还打了一张条,后来就听朱总说这个杨总找不到了,发现是被骗了。经辨认,指认出杨凤麟就是骗钱的男子。4、证人刘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我在京没有工作,有时候给朱某当司机。2016年5、6月份的时候朱某有时候会叫我开车去接一个叫杨总的人吃饭,大概接过四五次。7月10日左右,朱某和杨总在义德仁堂门诊部边上的烟酒店买烟,我看见就一块进去了,当时买了6条软中华,是朱某给的钱,630元一条,一共是3780元,杨总把烟拿走了。过了一阵子朱某说杨总给他介绍了一个工程,他和杨总去了几趟山西找工人,让我当他的全职司机,我才知道有工程这个事,后来朱某就找不到杨总了。经辨认,指认出杨凤麟就是骗钱的男子。5、支出凭单,证:时间2016年5月10日,即付“说买2瓶茅台34**”,领款人杨凤麟,主管审批朱某。6、搜查笔录、起获说明、扣押清单、照片,证:对被告人杨凤麟持有的铁路制服和铁路工作证进行扣押的情况。7、铁路职工工作证,证:姓名杨凤麟,单位北京铁路局北京工电大修段,职务主任,证件上有杨凤麟照片。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三、2016年7月,被告人杨凤麟在本市丰台区朱家坟一饭馆内,冒充北京铁路局北京工电大修段员工,以帮助被害人李某安排去铁路部门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的人民币2000元。赃款未起获。被告人杨凤麟于2016年11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朱家坟派出所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杨凤麟供述,证:2016年7月份的时候,在丰台区朱家坟的一个拉面馆里,有一个叫李某的男子想进石家庄铁路技校劳务派遣公司学习工作,我说自己认识人可以安排他去,管对方要了3000元的报名费,他当时只给了我2000元钱,这些钱我都花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了。2、被害人李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2016年7月中旬,杨凤麟主动找到我,他说给我找工作,说要先进行火车司机培训,培训费3000元。由于我当时带的钱不够,只给了他1800元,剩余的1200元他说先帮我垫上,事后我又将这1200元给了杨凤麟。他当时说9月份培训,但是也没有培训成,我找了他几次,他不是说培训场地装修就是说设备维护,要等到10月份。到了10月份,我再找他,他说家里有事,等他回来再说。后来我在石景山找了一份工作,也就没再找他。经辨认,指认出杨凤麟就是骗钱的男子。3、北京工电大修段劳动人事科出具的证明,证:杨凤麟非我单位员工,其工作证也不是我单位办理。4、磁县磁州镇兴礼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杨凤麟,男,55岁,系我村村民,曾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兴礼石桥北大街151号,现该人长期不在我村居住,户籍不明。5、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证:抓获被告人杨凤麟的经过以及本案破获的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凤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凤麟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杨凤麟通过虚构身份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从被害人处骗取财物,其无能力且未进行过帮助被害人办理请托事项的实际行为,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本院均不予采纳;关于本案的犯罪金额,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为证,故对被告人杨凤麟的相关辩解,本院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杨凤麟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的罪行,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凤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凤麟退赔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三、在案扣押铁路制服二件、铁路工作证一个,依法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 恬人民陪审员  黄光芳人民陪审员  马宏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建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