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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407东台市建缘不锈钢总汇与董井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台市建缘不锈钢总汇,董井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407号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建缘不锈钢总汇,住所地东台市范公北路**号蓝色港湾*楼***********室。经营者:吴锦凤,女,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董井和,男,1974年1月22日生,��族,居民,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建缘不锈钢总汇与被执行人董井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5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董井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东台市建缘不锈钢总汇支付货款及利息135000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董井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合计给付申请执行人136500元;被执行人在2017年7月28日前给付10000元,2017年8月25日前给付10000元,2017年12月25日前给付16500元,2018年6月25日前给付50000元,2018年12月25日前给付50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407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王世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