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蒋文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刑初46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文,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现住地天津市河北区。2017年4月12日涉嫌犯贪污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控中。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文犯贪污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01年至2008年,被告人蒋文担任原天津市某厂(国有企业)副厂长,负责行政管理等工作。后该厂由天津市某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托管。2009年至2016年12月,蒋文受委托担任天津市某有限公司托管分中心副主任,负责原天津市某厂的资产托管工作。其中,包括负责该厂位于本市河东区程林庄道程林里某号某门企业产房屋的承租权转让交易等工作。2011年2月至2016年8月,蒋文利用职务之便,在为相关人员办理上述址程林里某号某门某号、某号、某号企业产房屋承租权转让交易过程中,私自截留、侵吞了新的承租人缴纳的过户费及房租共计6.1万元。2017年3月底,天津市某有限公司举报了蒋文。其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抓获归案。另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蒋文退还了非法所得6.1万元及孳息1.66万元,共计7.76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户籍身份证明;检察机关案件来源、抓获被告人的经过,天津市某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及公司设立的相关资料,对蒋文的主体身份和分管工作等情况的说明,蒋文的劳动合同,关于调整企业管理渠道和范围的通知文件、托管协议书、职工待遇、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涉案房屋承租合同及租金、过户费等收据;证人范某、刘某、李某、兰某、倪某、王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已构成贪污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对量刑建议依法酌情采纳。考虑被告人蒋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返还了非法所得等依法酌情从轻量刑情节,对其依法判处。本院为维护国有企业的正常活动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保护国有企业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文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交纳)。二、被告人蒋文退缴的非法所得款七万七千六百元,发还天津市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越附: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