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宋善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刑初544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蔡振武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宋善华出生日期1986年7月4日民族汉族性别男住址莆田市城厢区犯罪前科无强制措施2017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辩护人无受理时间2017年7月14日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莆城检公刑诉[2017]421号指控事实2017年6月30日零时56分许,被告人宋善华酒后驾驶闽B×××××小型汽车,途经莆田市城厢区荔城路与建设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宋善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3.50mg/100ml,属醉酒。指控罪名危险驾驶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决结果被告人宋善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林丽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