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明欣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明欣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142号罪犯刘明欣,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长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明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检察院扣押的案件款575750元,其中574850元赃款予以没收,由检察院上缴国库。余款900元由检察院依法处理。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刘明欣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明欣利用其担任长葛市卫校附院药械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于2009年4月至2014年2月期间多次收受药品供货商现金共计574850元,在药品采购、药品供应及结算货款等方面给予关照。刘明欣有自首情节,所得赃款已退缴。罪犯刘明欣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9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7月、11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被认定为患病罪犯。自2015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优秀四���。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明欣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明欣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彦浩审判员 董 忠 智审判员 赵 丽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