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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3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向可勇与张泽邦建设工程施工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可勇,张泽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79号申请执行人:向可勇,男,1967年06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委托代理人:梁宗军,贵州威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泽邦,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执行向可勇申请执行张泽邦建设工程施工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黔0123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泽邦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可勇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泽邦无银行存款、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并委托了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泽邦住所地的房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张泽邦名下没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将查询张泽邦的财产情况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通过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泽邦名下的房屋及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张泽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123执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黔0123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金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家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