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宜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宜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715号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马晔,董事长。被告刘宜龙,男,193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宜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