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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余菜珍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菜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81刑初98号公诉机关德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菜珍,女,1973年9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天台县,家住浙江省天台县。因涉嫌本案诈骗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德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第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菜珍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长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菜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余菜珍化名某居士从浙江来到德兴市新岗山镇占才村被害人丁飞家,以其家中风水不好、有灾难为由蛊惑丁飞及其母亲王某,并承诺可以“做法事”化解。丁飞、王某相信后,余菜珍让两人在厨房中准备好茶叶、米、水、香火、香烟12包、现金4800元等“做法事”的道具,并伺机在米、茶叶中加入水和自带“锰子”(化学物品),因水与“锰子”发生剧烈燃烧的化学反应,余菜珍便以此为噱头再次要求丁飞拿钱给菩萨,丁飞听后便拿出1888元现金交给余菜珍。此后丁飞父亲欲进入厨房,余菜珍便让丁飞、王某上前阻止,余菜珍则趁机将丁飞、王某“自愿”交付的现金6688元及香烟12包拿走并离开。案发后,被告人余菜珍于2017年3月2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赔了被告人6800元经济损失。在本案的审理期间,被告人主动缴纳了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亦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被害人丁飞、王某的陈述;被告人余菜珍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附件;被告人人口信息查询、归案经过说明、退赃说明、领条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菜珍利用迷信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菜珍能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归案后能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本院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适用缓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以上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菜珍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仁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