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8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四川华电燃料有限公司与凉山州会理堆金湾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电燃料有限公司,凉山州会理堆金湾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296号原告:四川华电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蜀绣西路100号1栋7层。法定代表人:徐祝山。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凉山州会理堆金湾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凉山州会理县益门镇中村一组。法定代表人:余德文。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华电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凉山州会理堆金湾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山州会理堆金湾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四川华电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凉山州会理堆金湾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俊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