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袁小建与王文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建,王文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9民初2041号原告:袁小建,曾用名袁小见,男,1967年5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王文举,男,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袁小见诉被告王文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小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小见向本院提交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7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为××借原告7500元,当时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不接电话,原告无奈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钱,为此提出此诉。被告王文举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其妻子生病借原告7500元,并于2016年1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该欠条写明:“欠条今借到袁小见现金7500元整(柒仟伍佰元)借款人王文举2016年元月25号。”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该笔欠款,被告未还。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王文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对原告当庭陈述的事实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抗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出具的欠条系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重要凭证,系借款双方对收款金额的确认。被告在欠条中确认了收款7500元的事实,且未提出任何抗辩理由,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7500元,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5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文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小建借款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文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征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似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