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撤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银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撤3号原告: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32号27楼。法定代表人:熊续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丹,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审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155号融科天城21号、22号、23号商铺。负责人:陈健,该行副行长。被告(原审被告):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肖家巷1号。法定代表人:秦洪元。被告(原审被告):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陈贵镇。法定代表人:吴再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被告麻城市宇盛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银亿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夏丽华审 判 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任 频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艳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