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夏炎炎、段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夏炎炎,女,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段晨,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被执行人段玉平,男,195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被执行人鹰潭市心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区三川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段晨,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炎炎与被执行人段晨、段玉平、鹰潭市心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02民初14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段晨、段玉平、鹰潭市心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段晨、段玉平、鹰潭市心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段晨、段玉平、鹰潭市心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晨、段玉平、鹰潭市心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敖明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