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64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程胜军与杜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胜军,杜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64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胜军,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杜桥,男,1974年11月1日,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原告程胜军与被告杜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7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程胜军清偿借款8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800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并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我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北路178号1502房一间(房产证号:2014登记字14249**),该房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先于查封并拍卖,该院已于2017年7月4日将过户裁定送达广州市房管部门,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参与分配申请,本院已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本案债权待参与分配,本案是否能参与分配及分配金额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并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所有的车牌号位粤B×××××的车辆一辆,本院已依法向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发函要求查封,且于2017年7月14日查封该车辆,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查封期限为叁年。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未执行标的为债务811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64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润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