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姜某某、兰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被执行人:兰某某。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兰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金民初第8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恢85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一、偿还欠款2500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44元、申请执行费28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恢85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谭 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胤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